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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蓝山西点”案看公司全称作为商标进行保护的“不可注册性”问题

时间:2018-12-30 来源:谨良知产库
       涉案商标:
         
      公司全称是否可以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但是在近几年北京高院作出的判决中均否定公司全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可注册性”。
       北京高院给出的观点是“商标是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商标法亦允许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但是商标不同于区分市场经营主体的识别标志,不应将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与区分特定市场主体的主体识别标志相混淆。当相关标志以市场经营主体的形式出现时,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其作为特定市场经营主体的名称加以识别和对待,而不会将其作为商标来识别。”
       同时在近期的商标驳回中,下文讲到的“蓝山西点”驳回复审案,商标评审委员会也开始否定其显著性问题。可见,在今后的商标注册中,切忌把公司全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除行政政策外,在法律适用上,将公司全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也后患无穷。
      从“蓝山西点”案看公司全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后患。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蓝山西点”与第5847397号“杭州蓝山咖啡馆有限公司”商标构成近似,驳回了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从表面上看,商标局的审查也没有问题,其将“蓝山西点”和在先“杭州蓝山咖啡馆有限公司”的核心字号“蓝山咖啡”进行比对,考虑到“西点和咖啡”属于通用词汇,没有显著性,两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蓝山”二字,两商标确实构成近似。但是,进过我司律师周密分析,发现原审机关忽略了三点问题。
      一、商标局对该案件进行审查时,对引证标志“杭州蓝山咖啡馆有限公司”作为“商标”来看待,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申请商标“蓝山西点”和作为公司名称出现的在先标识“杭州蓝山咖啡馆有限公司”进行比较时。引证标识的文字构成、整体表现的视觉效果、含义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申请商标和引证标识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引证商标虽然获得了注册,但是该标志不能作为商标来对待,否则将会和北京高级人民法院的在先判决相冲突。北京高级人民法院最为评审机关作出裁定进行救济的上级机关,其相应判决应获得履行和支持。
     商标评审机关最终支持我方观点,对驳回商标“蓝山西点”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该案中,对于在先商标“杭州蓝山咖啡馆有限公司”而言,是吃了大亏,该商标早先2007年就申请注册,如果当初将“蓝山咖啡”进行保护,也不会有后续的“蓝山西点”获得注册问题,同时在后期的维权中,已有标识从商标法角度也无法获得有利支持。该案件也在提醒广大注册人在申请商标时务必要绕开“缺乏显著性、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十一条等绝对条款的规定。即使获得注册,在后续的维权中,也很难获得有利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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